关于机票、火车票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报销事项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包含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纳入抵扣凭证范围。现将报销票据的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销的机票、火车票的票据为原件且注明旅客身份信息;
①2019年4月1日及之后,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机票、火车票,可抵扣增值税。
②员工报销国内机票、火车票等票据需出具原件,如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附件一图1),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附件一图2),铁路车票(附件一图3)。
③项目员工乘坐火车前需取得铁路车票的原件,购买机票也需及时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④自2019年4月1日起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手写无效)不能报销,手机订票凭证截图不能报销。
二.经项目部财务审核通过的机票、火车票等票据需单独贴报销单;
项目员工报销的运输服务票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火车票)要单独贴报销单,不能与其他票据同时贴报销单。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同时便于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请各项目部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福建省金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报销的机票、火车票的要求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才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1120+50)÷1.09×0.09= 96元(可以抵扣的金额为96元)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259÷1.09×0.09=21元(可以抵扣的金额为21元)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